摘要:很多人可能见过记者在云南丘北县公安局拍的那张王树红弯腰驼背、眼中充满愤怒的照片,任何人看了都会为之动容,我想它会成为2004年最震憾人心的照片之一。 ...
欧洲人权法院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
陪审制度的人道价值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上。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正义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
有人曾经举例说,在陪审制情况下,四川泸州的包二奶案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审判剥夺二奶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而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对于只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应当说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人达到大专,工人只有极少数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我们现在的规定,实际上与陪审制度的本意相去甚远,变成了精英群体的审判。所以在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时,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死刑不正当,而对某一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也只能通过民意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另外,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然而,在规定了这些制度之后,如果人们对宪法没有发自内心的尊崇。
问题是,制度移植尚且艰难,文化移植又如何可能?要培养宪政的理念,养成尊奉宪法的习性,观念的传播、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的灌输固然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只有表里合一、形神兼备,才有所谓宪政。宪政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包含了许多内容,就一点来说,宪政不仅仅是一种文化。宪法文本可以被随意解释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被轻易绕过,则宪政秩序终究无法实现。
进入 梁治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宪法的这种崇高地位源于何处?靠什么来保证?答曰宪政理念和基于宪政原则的制度安排。
而我们视之为 " 里 " 、名之为 " 神 " 的,正可以说是一种文化。他人的经验和过去的经验,可以在当下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要求中转变成一种新的资源,而激活这些经验、使之转化为一种建设性资源的,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勇气和不屈不饶的努力。如果宪法仅仅被视为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被当作实现特定政治或经济目标的工具。宪法是法,但非普通之法,而是法中之法。
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套具有特定内容的制度安排,包括权力制衡、立宪和修宪程序、宪法的司法审查等等。在制度意义上,所谓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说到底,宪法要具有生命,要发展成为宪政,就要求人们有一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乃至信仰,这种藏于无形的观念形态可以说是宪政秩序的文化基础。在今天的世界上,不立宪法的国家已经少而又少,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为少数。
养成一种习性需要日常生活中的长期熏陶,需要榜样、日常经验、磨砺乃至个人献身,而这些又是以理念的传播与合理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然而,宪政理念、原则和制度如何得以确立且立于不败之地?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涉及文化。
或者,宪法完成之后便被束之高阁,变得可有可无。这是因为,宪法与宪政并非一事。
不过,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已经有了一百年宪法历史但是仍然致力于实现宪政的民族来说,意识到宪政所包含的文化意蕴,依然是重要的他人的经验和过去的经验,可以在当下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要求中转变成一种新的资源,而激活这些经验、使之转化为一种建设性资源的,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勇气和不屈不饶的努力。然而,宪政理念、原则和制度如何得以确立且立于不败之地?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涉及文化。宪政是一种文化,因此,仅有宪法不足以成就宪政。在今天的世界上,不立宪法的国家已经少而又少,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为少数。在制度意义上,所谓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
如果宪法仅仅被视为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被当作实现特定政治或经济目标的工具。只有表里合一、形神兼备,才有所谓宪政。
养成一种习性需要日常生活中的长期熏陶,需要榜样、日常经验、磨砺乃至个人献身,而这些又是以理念的传播与合理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说到底,宪法要具有生命,要发展成为宪政,就要求人们有一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乃至信仰,这种藏于无形的观念形态可以说是宪政秩序的文化基础。
宪法文本可以被随意解释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被轻易绕过,则宪政秩序终究无法实现。然而,在规定了这些制度之后,如果人们对宪法没有发自内心的尊崇。
宪法的这种崇高地位源于何处?靠什么来保证?答曰宪政理念和基于宪政原则的制度安排。进入 梁治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或者,宪法完成之后便被束之高阁,变得可有可无。这是因为,宪法与宪政并非一事。
问题是,制度移植尚且艰难,文化移植又如何可能?要培养宪政的理念,养成尊奉宪法的习性,观念的传播、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的灌输固然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而我们视之为 " 里 " 、名之为 " 神 " 的,正可以说是一种文化。
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套具有特定内容的制度安排,包括权力制衡、立宪和修宪程序、宪法的司法审查等等。换言之,文化可以改变,但不能是 " 无源之水 "。
不过,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已经有了一百年宪法历史但是仍然致力于实现宪政的民族来说,意识到宪政所包含的文化意蕴,依然是重要的。宪政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包含了许多内容,就一点来说,宪政不仅仅是一种文化。
宪法是法,但非普通之法,而是法中之法堕胎问题一直未在中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因为传统的重男轻女的习俗所致,更主要的是,妇女在堕胎问题上一直并未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但是,奇怪的是,该法所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对象却仅包括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并未见对不经医疗机构而自行进行堕胎的14周以上孕妇的责任规定。这些都使得不承认胎儿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的观点受到了挑战。
显然,这里的禁止的约束对象不仅是应孕妇要求进行人工堕胎的医疗机构,而且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也约束该孕妇本人,同时从该法第6条来看,甚至还约束销售堕胎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宪法所称之人(Person)包含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为。
存活性是划分保护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所谓存活性,就是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但是,既然是为了平衡男女出生比例,即防止选择性别的堕胎,何以又连所有的14周以上的堕胎都禁止了呢?从其立法宗旨来看,显然不是出于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考虑,据笔者推测,估计是担心民众通过其他手段,如农村的一些土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故索性对所有的14周以上的堕胎都进行禁止。
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案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